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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發文機關:
  • 成文日期:2024-11-06
  • 標       題: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 發文字號:新政發〔2024〕25號
  • 發布日期:2024-11-18
  • 主  題  詞: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日期:2024/11/06/ 11:55 來源: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字號: [] [] []

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屬駐區各單位:

  《蘭州新區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蘭州新區2024年第18次管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11月6日  

蘭州新區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 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發生,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條例》《甘肅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蘭州新區區域(行政區域)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 (含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生產、銷售、維修、使用、停放、充電、換電、報廢、回收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 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有效遏制電動自行車火災事 故,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條 園區管委會應加強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協調和數據共享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加大對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的投入,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 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會同消防救援機構建立信息共享、協調聯動、聯合查處和案件移送機制,實現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全鏈條協同監管:

  (一)經發局負責落實電動自行車及電池相關的產業政策,強化產品質量安全,提升源頭安全水平;嚴格落實甘肅省關于電動自行車充電電價政策;

  (二)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負責推動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在道路交通專項規劃中因地制宜,統籌考慮電動自行車出行特征,科學劃定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所 空間布局和停泊位;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 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督促電動自行車租賃經營企業、快遞企業,配合建筑場地產權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充電設施建設工作,嚴格落實集中充電等安全措施;

  (三)公安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依法查處逆行、超速、闖紅燈等違法行為;公安派出所配合相關執法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開展執法查處、檢查勸阻和宣傳提示;

  (四)自然資源局負責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結合社區生活圈構建和詳細規劃修編等工作,將電動自行車停放納入非機動停車場所統籌考慮,將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編制的道路交通專項規劃中“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所空間布局、停車泊位”等相關內容及時納入詳細規劃;同時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選址,嚴格新建項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規劃審批,簡化既有小區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規劃管理,支持利用公共開放空間規劃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

  (五)生態環境局負責對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和利用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六)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生產、流通環節的產品質量監管,強化對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及經營 場所的監督檢查,規范所轄區域電子商務平臺銷售電動自行車及配件行為;指導及時配送企業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強配送人員使用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審查備案;對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等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七)應急管理局負責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核內容;

  (八)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加強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監督、指導,依法處理因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等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行為;

  (九)財政、教育、民政、商務、衛生健康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照本規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消防安全責任制要求,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中心社區應履行下列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定期組織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二)組織住宅小區、單位所在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對本轄區電動自行車以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情況進行調查統計,指導、動員業主和所有權人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三)加強本區域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四)督促本區域單位、居民住宅小區落實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五)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六)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制定區域內電動自行車防火安全公約,組織開展群眾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協助鎮人民政府、中心社區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等,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和日常巡查,及時發現消防隱患,勸阻和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條 園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結合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踐,開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消防安全意識。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應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將本單位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納入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范圍,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配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加強日常檢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并對本單位的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負責。

  第十條 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蘭州新區供電公司應做好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電源接入保障工作;定期對所屬資產的電動自行車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消除供電隱患,對用電單位和個人違規拉線充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予以制止。

  第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及所有權人應對充電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和安全維護,并進行工作記錄,確保配電、充電、消防等設備正常運行,及時更換不能提供充電服務或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充電設施。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定期清理公共區域,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進行維護管理;

  (二)開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檢查,指導、督促業主、電動自行車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勸阻和制止在首層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三)合理安排符合要求的場所供業主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與充電設施服務經營者建立保證用電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做好維護、應急處置等工作;

  (四)在醒目位置設置消防標語,加強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引發火災的防范常識宣傳和典型火災案例警示教育;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區,由其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自行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進行管理,并明確管理人專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由所在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負責電動自行車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配送活動的企業,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制度,加強電動自行車及駕駛人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管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

  (二)使用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統一規范管理范圍內電動自行車及其零配件購置、維修保養與檢查事項;

  (三)規范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及電池存放場所,配備具有短路保護、自動報警等功能的安全充電裝置;

  (四)鼓勵外賣配送、快遞攬收等行業實行共享電池換電模式,引導共享電池新業態健康規范發展;

  (五)其他應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互聯網電動自行車租賃經營企業應在新區允許的投放區域內做好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投放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等產品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范和標準;

  (二)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應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三)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充電的共享電動自行車;

  (四)其他依法應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及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在蘭州新區范圍內生產、銷售和使用的電動自行車以及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安全要求。

  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進口商應委托國家指定的機構對其電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并在生產、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信息。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保存證明進貨來源的文件資料,并依法向消費者出具購物憑證,為消防安全溯源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擅自改裝和拆卸原廠配件;

  (三)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設蓄電池托架;

  (四)擅自更換大功率電池;

  (五)擅自拆除限速器等關鍵組件;

  (六)其他影響消防安全的加裝、改裝行為。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和蓄電池、充電器賦碼標配銷售登記制度要求,實現電動自行車與蓄電池、蓄電池與充電器依照識別代碼互認協同,通過賦碼溯源平臺,實現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登記、行駛、充停、維修、報廢、回收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應依法處置。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

  屬于危險廢物的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所有人應將其送交具有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收集處置,或者由電動自行車生產

  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后,送交具有收集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收集處置。

  禁止將回收的電動自行車以舊充新再次出售。

  第二十條 火車站、汽車站、醫院、商場、農貿市場、文化 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交通設施、公共建筑、公共場所,以及住宅小區、單位等應按照有關標準,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并按規定同步交付使用。

  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區應結合實際,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的自行車庫等分批次增建、改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對受客觀條件限制,暫時難以建成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可依法統一劃定一個或多個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設置符合安全條件的小型臨時充電點,滿足電動自行車充電需求。

  第二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規范第2部分: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DB62/T 4278.2-2020)等有關技術標準。

  第二十二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配 置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滿足職工電動自行車充電需求,“滿電回家”,緩解住宅小區充電壓力。推動在有條件的愛心驛站、城管驛站等場所設置集中臨時充電點。

  鼓勵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運營中使用便于消防安全管理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鼓勵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鼓勵在具備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條件的高層建筑載人電梯內安裝智能阻控系統。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用信息化、物聯網技術將車輛、電池、所有人三方信息集成并關聯綁定,實現信息查詢、安全追溯的數字化管理。

  鼓勵、引導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所有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產權人或管理人投保火災相關保險。

  第二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收費分為電費和充電服務費,電價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二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使用者應遵守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增強自身消防責任意識,在停放、充電時,不得有下列妨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在建筑內的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二)在住宅、宿舍、辦公樓等室內場所存放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或為其充電;

  (三)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四)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設施、器材;

  (五)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六)攜帶電動自行車或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公共交通工具;

  (七)在未與門廳、電梯廳、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進行有效防火分隔的架空層,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八)在人員密集場所非集中停放充電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或為其充電;

  (九)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鼓勵群眾參與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生產、銷售、改裝、停放、充電等環節的社會監督,舉報投訴身邊的安全隱患和違法線索;實行舉報獎勵,對提供違法線索經查實的,依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動自行車,是指已按“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的,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電動兩輪車;

  (二)登記管理,是指將車主信息、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充電器等核心部件信息納入登記事項;

  (三)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是指具備電動自行車停放和電動自行車充電其中一種或兩種使用功能的場所;

  (四)集中充電設施,是指為電動自行車或蓄電池組集中提供電能的相關設施的總稱,包括交流充電控制器、換電柜和 充電柜等。

  第二十九條 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三輪車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蘭州新區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關文件: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pdf

  相關解讀:視頻解讀——《蘭州新區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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