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國土資源能源
- 發文機關:
- 成文日期:2023-11-16
- 標 題: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國有未利用地租賃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新政發〔2023〕22號
- 發布日期:2023-11-17
- 主 題 詞: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國有未利用地租賃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日期:2023/11/16/ 17:22 來源: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字號: [大] [中] [小]
新區各園區委員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屬駐區各單位:
《蘭州新區國有未利用地租賃實施意見(試行)》已經蘭州新區2023年第35次管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11月16日
蘭州新區國有未利用地租賃實施意見
(試行)
為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強國有未利用地管控,落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進一步規范蘭州新區國有未利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222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蘭州新區實際,現對蘭州新區國有未利用地租賃提出以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總體原則
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鄉村規劃》,在嚴格保護生態前提下,鼓勵利用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等國有未利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等和發展光伏發電和風力發電等新能源產業,國有未利用地采取有償方式使用,開發利用前后國有土地屬性不變。
二、適用范圍
?。ㄒ唬╅_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等國有未利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等。
(二)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等國有未利用地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包括電池組件、陣列、箱變及場內道路(含路基寬度不得超過8米)用地以及風力發電項目風機基站等用地。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使用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等國有未利用地的其他情形。
三、費用標準
?。ㄒ唬╅_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等國有未利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參照蘭州新區旱土地流轉價格,按100元/畝·年的標準執行。
?。ǘ╅_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等國有未利用地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電池組件、陣列、箱變及場內道路(含路基寬度不得超過8米)用地租賃費按100元/畝·年的標準執行;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按風機正投影面積(πR2)×0.0015×100元/畝·年的標準執行(其中R為風機扇葉半徑,單位為米)。對光伏發電項目及風力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ㄈ﹪?、省、市有新的標準,按國家、省、市標準執行。
四、租賃期限
?。ㄒ唬﹨⒄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租賃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等國有未利用地用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期限一般為三十年;用于種草的最長為五十年,用于植樹的最長為七十年。
(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租賃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等國有未利用地用于光伏發電項目及風力發電等新能源項目最長為二十年。
?。ㄈ┳赓U期限屆滿后,在同等條件下,已租賃用地的企業或個人享有優先承租權。
?。ㄋ模┳赓U期限屆滿,已租賃用地的企業或個人如需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于租賃期滿前三個月提出續期申請,經批準后三個月內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五、租賃程序和繳費方式
蘭州新區范圍內需租賃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等國有未利用地的企業或個人在取得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項目立項批復或項目備案后,向蘭州新區自然資源局提交用地申請,由蘭州新區自然資源局審核后擬定國有未利用地租賃方案,經蘭州新區管委會審定通過,下發用地批準文件后,由蘭州新區自然資源局與國有未利用地承租企業或個人簽訂《國有未利用地租賃合同》。承租企業或個人根據租賃的國有未利用地具體開發用途及時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用地企業或個人需按《租賃合同》約定在60日內一次性全額繳納土地租賃費用,并及時繳納相關稅費。
六、租賃用地收回
?。ㄒ唬┌凑諊形蠢玫亻_發合同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蘭州新區管委會批準,由蘭州新區自然資源局無償收回用地企業或個人的土地使用權:開發資金不到位、無力實施開發項目的;延遲繳納用地租賃費用,經催繳(三個月及以上)仍未繳納的;待開發土地閑置時間超過兩年以上的;不按批準用途開發使用土地的;未經批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ǘ┮蛞巹澃l生變化的,或因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情形,經蘭州新區管委會批準,對已租賃用地的企業或個人的地上合法建造的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合理補償。
(三)因企業或個人自身原因導致不能繼續使用土地的情形,視不同情形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置:其一,企業或個人向蘭州新區自然資源局提出終止履行租賃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經蘭州新區管委會批準后,退還剩余年限的土地租賃費(不計利息),企業或個人自行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用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予補償,若經催促已租賃用地的企業或個人不拆除恢復土地原貌,由蘭州新區管委會或各園區負責恢復土地原貌,拆除費用由租賃用地的企業或個人承擔;但蘭州新區管委會愿意繼續利用用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由蘭州新區管委會按已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經評估審計后對租賃用地的企業或個人地上合法建造的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合理補償;其二,經蘭州新區管委會批準,已租賃用地的企業或個人可通過轉讓的方式由有實力的企業或個人盤活,簽訂轉讓合同后合法使用土地,土地租賃期限為首次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ㄋ模┮炎赓U用地的企業或個人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情形,以及土地租賃合同使用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情形,由蘭州新區管委會依法收回租賃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已租賃用地的企業或個人負責拆除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土地原狀,若經催促已租賃用地的企業或個人不拆除恢復土地原貌,由蘭州新區管委會或各園區負責恢復土地原貌,拆除費用由租賃用地的企業或個人承擔。
七、其他要求
?。ㄒ唬┯玫刈赓U期滿,若符合續租條件的,按續租時的當期市場價確定租賃費用標準。
(二)用地租賃費不包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繳納的稅收、水土保持費、使用國有草原補償費及植被恢復保證金等費用。
?。ㄈ┢渌枳赓U國有未利用地的項目,收費標準和年限參照本意見執行。
(四)各園區要加強日常巡查檢查,加強未利用地開發的事中、事后監管,及時發現、制止、查處并上報違法違規土地開發行為,積極協調處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促進土地開發規范有序進行。
?。ㄎ澹┍疽庖娮韵掳l之日起試行,試行期為兩年。
?。┍疽庖娪商m州新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附件: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國有未利用地租賃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PDF
相關解讀:一圖解讀——《蘭州新區國有未利用地租賃實施意見(試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