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勞動、人事、監察
- 發文機關:
- 成文日期:2023-12-07
- 標 題: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創業就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新政發〔2023〕25號
- 發布日期:2024-01-02
- 主 題 詞: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創業就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日期:2023/12/07/ 10:08 來源: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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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屬駐區各單位:
《蘭州新區創業就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管理辦法》已經蘭州新區2023年第36次管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12月7日
蘭州新區創業就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新區創業就業孵化示范基地培育建設,提升建設水平,鼓勵創業帶動就業,發揮創業就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引領作用,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全要素、便利化的創業就業孵化服務,根據《甘肅省就業促進條例》《甘肅省省級創業就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管理辦法》《甘肅省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新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蘭州新區創業就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以下簡稱新區創業孵化基地),是指經蘭州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蘭州新區財政局確定,在蘭州新區注冊運營,以扶持創業服務為主,孵化功能和設施配套齊全,能夠依托社會和市場資源,包含創業指導、管理咨詢、創業培訓、項目推介、事務代理、政策對接、融資服務、法務財務支持、產業鏈供應鏈對接、創業項目運營等專業化孵化服務,具有完善的組織體系和孵化管理機制,通過孵化創業帶動更多就業的創業就業孵化服務平臺。
第三條 新區、園區人社部門應當根據轄區內經濟發展、產業布局以及創業就業工作需要,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開放共享,統籌規劃轄區內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培樹產業特色鮮明的示范典型,以點帶面,發揮創業帶動就業倍增效應,推動實現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
新區創業孵化基地的建設,可依托各類工業集中區、特色園區(含工業園和龍頭企業等),充分利用其現有基礎設施、閑置廠房、場地、樓宇等,經過建設或改造,使其成為孵化小企業的場所,以降低新區創業孵化基地的建設成本。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要求
第四條 新區創業孵化基地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功能:
(一)場地保障功能。能為入駐(孵)實體提供低成本的生產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公共會議場所、基本辦公設施設備和后勤保障服務等。
(二)創業服務功能。有成熟的創業導師隊伍,為入駐(孵)實體提供信息咨詢、項目評估、項目推介、開業指導、企業管理、創業培訓、企業診斷、市場營銷、品牌策劃、產業鏈對接、上市輔導等創業孵化指導和培訓實訓服務。
(三)事務代理功能。能為入駐(孵)實體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法律維權等商業性事務和工商、稅務、社保等行政性事務代理服務。
(四)孵化服務功能。具有較豐富的市場和社會資源,能為入孵創業實體提供信息和市場資源聯通、產業鏈和供應鏈對接、市場營銷推廣、品牌培育推廣、融資信貸擔保、持股孵化、上市培育輔導等孵化培育服務。
(五)融資對接功能。定期開展項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動,能為服務對象提供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等投融資對接服務。
(六)政策落實功能。為服務對象提供全面的創業政策咨詢,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落實各項稅費減免、資金補貼和創業擔保貸款等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第三章 確定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按照“擇優確定”的原則,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新區財政局負責新區創業孵化基地確定。新區、園區人社部門要高度重視創業孵化基地的培育、創建工作,加強對擬申報運營單位的培訓和指導。
第六條 申請新區創業孵化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獨立的運營資格。運營單位是依法登記注冊、合法經營2年以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能夠為入駐(孵)企業、創業團隊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孵化服務場地,其中免費向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返鄉創業農民工、殘疾人創業者提供的場地使用面積不低于10%(政府投資開發的基地不低于30%)。場地產權清晰,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租賃場地的,應有明確的租賃合同且可使用租賃期限不少于3年(自申報之日算起)。各類型示范基地使用面積標準:
1.樓宇辦公型孵化基地。基地使用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公共辦公和孵化服務場地使用面積不低于90%;
2.試驗生產加工型孵化基地。以提供小試、中試、初期(小規模)生產加工階段創業項目孵化服務為主,基地使用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園區型孵化基地。包括以提供孵化服務、創業項目培育為主的工業園區、農業園區、服務產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大學科技園區、小企業孵化園等,基地使用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
4.高校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由高校創辦的主要面向院校畢業生、在校學生創業群體的創業基地,基地使用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公共辦公、實驗實訓和孵化服務場地使用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90%。以文化創意、新興產業技術研發應用、電子商務類為主體的科技含量較高、特色鮮明的基地申報時面積可以適當降低,但不得低于使用面積的80%。
5.已確定的示范基地面積標準按原確定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三)完善的基礎設施。有集中獨立的辦公場所和孵化服務場地,場地內有相應的供電、供水、供暖、消防、通訊、網絡等基礎配套設施,有桌椅、投影(電子屏)、打印機、復印機等辦公會議設備,符合安全、消防和衛生防疫等基本條件要求;具備“即入即開”條件,能夠為創業企業(項目)提供免費或低成本、便捷化的辦公(試驗、生產加工等)空間。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較完善的入孵審核、孵化管理服務、導師管理、畢業出孵與退出等制度,各項孵化管理制度應公開張貼或在基地(園區)網絡平臺進行公布。
(五)專業的指導服務團隊。有不少于5名專(兼)職工作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少于3名,人員知識結構、綜合素質、業務技能和服務能力能滿足創業孵化服務需要。
有專業的創業導師團隊,自有或簽約、聘用的創業導師人數不少于3名,創業導師須持有省級及以上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能證書和新區創業孵化基地頒發的聘書,導師團隊信息(包括照片、簡介等)必須公開張貼或在基地(園區)網絡平臺上進行公布。專兼職工作人員不包括創業導師。
(六)有效開展創業孵化服務。入駐(孵)創業實體(含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個人工作室、創業團隊等)不少于20戶(“在孵不在園”的創業實體戶數不高于30%),并簽訂書面創業孵化協議,創業人員和穩定吸納就業人員(指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不少于200人,創業實體中50%以上應當是五年內(含5年)的初創型實體;以文化創意、新興產業技術研發應用、電子商務類為主體的科技含量較高、特色鮮明的基地申報時可以適當降低,但不得低于創業實體和就業人員要求標準的80%;政府明確的幫扶創業實體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孵化效果明顯。自基地運營以來,入駐(孵)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總體不低于40%,入駐(孵)創業實體協議到期出孵率總體不低于50%。
上述創業實體不含省、市已確定新區創業孵化基地運營管理機構經營的下屬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
第七條 新區創業孵化基地確定程序:
(一)單位申報。申報主體依照便利原則向各園區民政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申報資料包括:
1.《蘭州新區創業就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確定申請表》(附件1);
2.法人資質文件及辦公場所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房屋產權證書或場地租賃合同復印件等;
3.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運營方案,包括具備的基礎條件、建設和運營目標、運營機制、可提供的服務、保障措施,以及制定的相關制度等;
4.入駐(孵)創業實體和帶動就業人員名冊,以及入駐(孵)創業實體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入孵協議;
5.專(兼)職工作人員和創業導師花名冊,以及創業導師相關資質證書;
6.創業孵化基地信用承諾書及征信相關材料。
(二)初審推薦。各園區民政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園區財政金融局,對申報單位情況進行初步核實,符合條件的向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推薦,推薦材料包括園區推薦報告及申報單位資料。
(三)審核確定。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新區財政局通過審核材料、實地查驗等方式進行復審評價,提出確定意見。
(四)審定公布。將擬確定新區創業孵化基地名單在蘭州新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公布。
第四章 考核評估
第八條 新區創業孵化基地實行年度評估(當年新確定的新區創業孵化基地不參加年度評估)。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新區財政局負責對已確定新區創業孵化基地進行評估,評估得分作為推薦省級基地、優秀省級基地等的重要參考依據。評估內容包括:
(一)運營管理方面。管理制度健全,準入退出機制完善,在孵企業經營穩定,符合新區產業發展趨勢,宣傳渠道暢通,無違法違紀行為。
(二)場地保障方面。孵化場地充足,公共服務區域滿足孵化需求,顯著位置展示創業扶持政策、服務規章和辦事指南等。
(三)服務能力方面。創業就業孵化功能完善,孵化效果顯著,創業活動豐富,能夠為在孵實體積極落實政府各項扶持政策,孵化服務示范引領、帶動就業明顯。
(四)資金使用方面。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使用規范、賬務管理明晰,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要求。
(五)自我創新方面。在運營發展過程中積極探索創新,特色明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九條 根據年度評估得分情況,可評定基地為A類(優秀)、B類(合格)、 C類(基本合格)、D類(不合格)四個等次,其中:考核評價得分在80分以上且考核排名前20%的可評為A類,且A類不超過新區創業孵化基地總量的25%;考核評價得分在80分以上、未評為A類的可評為B類;考核評價得分在60-80分的評為C類;考核評價得分在60分以下的評為D類。基地的等次評定在基地總體數量過少時可根據基地具體的數量進行調整,具體解釋權歸基地確定機構。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評為C類:
(一)一年內無新入孵創業實體或畢業出孵創業實體的;
(二)在孵化創業實體中,5年內(含5年)的初創型實體數量低于50%的;
(三)創業人員和穩定吸納就業人員經核實少于200人的;
(四)免費向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返鄉創業農民工、殘疾人創業者提供的場地面積低于10%的(政府投資開發的基地低于30%) ;
(五)不配合或未按要求及時提交審計材料、運營統計數據報表、年度工作總結等,以及多次不配合、不參加人社部門組織的相關活動的;
(六)未按本辦法或其他政策規定規范管理使用扶持獎補資金,財務帳目管理不規范,未按要求將扶持資金獨立核算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評為D類:
(一)基地(園區)偽造提供虛假資料被評為新區創業孵化基地,或在考核中偽造提供虛假資料,經查證核實的;
(二)基地(園區)經營主體違規違法經營,或入駐創業實體違規違法經營,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基地(園區)或經營主體有嚴重失信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運營單位發生重大變故等原因喪失運營能力,已倒閉、停業或失去孵化功能的;
(五)自行放棄新區創業孵化基地資格的;
(六)不能按照孵化協議為入駐(孵)創業實體提供孵化服務,經查證情況屬實的;一年內被在駐(孵)創業實體多次有效投訴被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
(七)運營單位已喪失運營能力,已不符合新區創業孵化基地基本確定條件的;
(八)違規超范圍使用扶持資金不及時進行整改的,有意違規使用扶持資金或經查實存在騙取套取財政補貼資金行為的;
(九)其他應當取消新區創業孵化基地資格的情形。
第十條 對考核結果為C、D類的創業孵化基地實行動態退出機制,其中對評定為D類的基地,直接取消新區創業孵化基地資格;對連續2年考核評定為C類的基地,取消新區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對于取消新區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資格的,摘牌“蘭州新區創業就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3年內不接受重新申報。
第十一條 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新區財政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新區創業孵化基地的年度評估。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對新確定的新區創業孵化基地,給予一次性10萬元補助。對年度考核評估為A類的新區創業孵化基地給予10萬元補助,對年度評估為B類的新區創業孵化基地給予5萬元補助。
第十三條 新區財政局要將新區創業孵化基地補助資金納入新區預算,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補貼入駐(孵)創業實體減免場租費、寬帶費、水暖電物業費、通信網絡費,以及提供創業指導服務、創業實訓、事務代辦等費用。
第十四條 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要按照省人社廳分配的國家、省級創業就業孵化示范基地名額,推薦新區創業孵化基地申報創建國家、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對確定為國家、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由人社部、省人社廳給予國家、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補助。
第十五條 已確定的新區創業孵化基地應主動接受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委托承擔促進創業、提供專業化創業服務等相關工作。鼓勵新區創業孵化基地承辦創業大賽、創業培訓、創業項目展示、創業沙龍、創業論壇等創業服務交流活動。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十六條 新區創業孵化基地以“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動態管理,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及基地所在園區民政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轄區內新區創業孵化基地的日常指導、巡查和監督,指導幫助轄區內基地加強運營團隊建設,提高孵化服務水平,做好宣傳引導;對基地的日常檢查結果作為年度評估的重要依據。各基地于每月25日前報送《蘭州新區創業孵化基地運營情況表》、入孵企業名錄、吸納帶動人員情況表。
第十七條 新區創業孵化基地應不斷拓展強化創業孵化服務功能,建立健全新型孵化運行機制,提升孵化服務能力和水平。應積極舉辦、承辦各類創業大賽、創業培訓、創業講座、創業沙龍、創業訓練營、項目推介、融資對接、政策宣講會等創業創新活動,為創業者提供學習和展示交流的平臺,每年舉辦、承辦的創業創新活動應不少于12場次,要求承辦的活動保留全套印證資料。
第十八條 新區創業孵化基地應積極宣傳人社等部門扶持創業的各項政策措施,指導、推薦入孵創業實體申請享受政策扶持并建立臺賬,積極配合新區、園區人社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創業活動,廣泛宣傳并動員入孵企業的創業者和創業項目參加,必要時提供場地和人員支持,發揮好創業孵化服務作用。
第十九條 新區創業孵化基地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建立基礎信息臺賬,如實記錄創業實體入孵出孵、帶動就業、享受優惠等信息。
新區創業孵化基地不得隨意變更孵化場所的使用性質,如發生運營管理機構變更法人、場所搬遷等情況的,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備案。
第二十條 新區創業孵化基地要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范圍使用資金,確保資金安全,每年度將資金使用情況報送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新區財政局,并接受日常監管和審計。對未按規定要求使用資金的新區創業孵化基地,由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發出整改通知,督促整改。對新區創業孵化基地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補助資金的,由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追回補貼資金,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納入誠信和聯合懲戒系統,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已確定的新區創業孵化基地,在確定后運營未滿1年或1年內被取消資格的,應當退回全部補助資金。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新區創業孵化基地確定、補助發放、監管中存在騙取、挪用專項補助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規依紀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創業就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認定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新政發〔2018〕1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蘭州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件: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創業就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相關解讀:一圖解讀——《蘭州新區創業就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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