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發文機關:
- 成文日期:2023-12-05
- 標 題: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扶持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發文字號:新政發〔2023〕24號
- 發布日期:2023-12-13
- 主 題 詞: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扶持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3/12/05/ 17:53 來源: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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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屬駐區各單位:
《蘭州新區扶持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蘭州新區2023年第38次黨工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12月5日
蘭州新區扶持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省強省會行動工作推進大會精神,充分發揮金融在實體經濟發展中的引領推動和支撐保障作用,積極融入和服務全省“一核三帶”區域發展格局,加快推進強省會行動落地見效、見行見效,構建綠色金融、普惠金融、科創金融、融資租賃四位一體融合發展格局,蘭州新區統籌安排10億元專項資金,用于推動經濟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現結合新區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勵優質金融要素集聚
(一)加大對持牌類金融機構引進力度。在蘭州新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全國性金融機構總部,實收資本2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給予8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達到10億元(含)的,給予2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億元增加100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最多不超過5000萬元。
(二)支持金融功能性服務機構集聚。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對全國性金融機構在蘭州新區設立或遷入省級(一級)分支機構的,一次性給予獎勵資金500萬元。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對全國性金融機構在蘭州新區設立或遷入業務總部或功能性總部的,一次性給予獎勵資金200萬元。
(三)引導新區金融機構增強資本實力。在蘭州新區設立的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總部,除已獲得一次性落戶獎勵外,其增資后累計實收資本達到高一級實收資本規模的,補足落戶獎勵差額部分。在蘭州新區設立且增資后實收資本達到40億元以上的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總部,其實收資本滿足金融監管規定的要求后,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的實收資本金部分,給予增資獎勵:實收資本金增加3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實收資本增加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實收資本增加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實收資本增加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四)積極穩妥合規發展地方金融組織。對境內外具有實力的知名企業和金融機構(世界500強、中國500強、大型央企、民企500強等)在蘭州新區新設立、收購控股或從蘭州新區外新遷入的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按照實收資本規模,對地方金融組織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獎勵80萬元;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50萬元;實收資本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300萬元;實收資本2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獎勵發放分兩個階段,當地方金融組織累計投放業務金額與實收資本相等時,給予50%資金獎勵;當金融組織累計投放業務金額達到實收資本2倍時,給予其剩余50%資金獎勵。
上述新設立、收購控股或從蘭州新區外新遷入的地方金融組織后續增資后累計實收資本達到高一級實收資本規模的,補足獎勵差額部分。對已在蘭州新區設立且符合本若干措施規定的地方金融組織,未獲得一次性落戶獎勵的,按照新設立機構獎勵標準的50%給予獎勵,上述機構多次增資規模不可合并計算,累計增資獎勵最多不超過500萬元。
(五)積極培育新區科創金融發展體系。大力引進各金融機構金融科技業務板塊,對符合本若干措施規定的各金融機構總部直接設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開展全國業務結算并在新區設立繳納稅收的,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最多不超過500萬元:實收資本2000萬元以下、1000萬元(含)以上的,獎勵50萬元;實收資本5000萬元以下、2000萬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實收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
著力引進和培育初創型金融科技新銳企業,對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元(含)、1億元(含)以上的金融科技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成長獎勵。
支持社會資本在新區設立面向金融科技行業領域的產業投資基金。對重點投向本地金融科技企業的股權投資基金,可在政府引導基金出資規定比例內予以重點支持。
鼓勵金融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對單項創新業務模式獲國家級、省級、總行(總部)復制推廣的金融科技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單個企業累計獎勵金額最多不超過100萬元。其他涉及科技創新扶持及獎勵事宜,按照蘭州新區產業發展扶持及獎勵政策執行。
(六)支持境內外各類金融機構設立特色經營性機構、特色金融業務事業部。對在新區新設立或從新區外新遷入的特色經營性機構、特色金融業務事業部,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自認定年度起按照蘭州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實施細則、“六單”機制建立情況等評價機制,每年對考核優秀的特色經營性機構或特色金融機構事業部開展金融產品、服務創新活動及金融科技成果顯著等的給予獎勵資金10萬元。
(七)支持金融機構購置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對在蘭州新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持牌類金融機構,在蘭州新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其實際購房房價的1%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600萬元;對在蘭州新區綠色金融大廈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根據實際租賃面積,按照其年實際支付租金金額給予全額補貼,年限不超過3年,單個企業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享受上述租房補助的辦公用房在享受補助期間不得轉租或拆分出租。
(八)給予重點金融機構傾斜。對重點金融機構和項目的有關獎勵和補貼,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鼓勵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九)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銀行機構給予新區企業融資工作重大支持的,給予銀行機構業務團隊融資獎勵。獎勵金額根據各銀行在獎勵期內實際信貸投放情況,對銀行信貸余額在50億元以下且信貸余額增速達到20%及以上的部分,按照實際增量每增加1億元給予10萬元的融資獎勵;對銀行信貸余額在50億元(含)、100億元以下的,且信貸余額增速達到10%及以上的部分,按照實際增量每增加1億元給予10萬元的融資獎勵;對銀行信貸余額在100億元(含)以上的,不受增速限制,按照其年度貸款余額增量每增加1億元給予10萬元的融資獎勵,上不封頂。獎勵資金由銀行機構自行分配到個人,并向新區財政局(國資局)報備。
(十)支持保險機構展業。保險機構給予蘭州新區中長期資金支持,且單筆資金實際融資利率較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簡稱“LPR”) 上浮不超過100個基點(含)的,給予保險機構業務團隊融資獎勵,獎勵金額按照實際到位資金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
(十一)促進綠色基金發展。按照蘭州新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十二)鼓勵開展債券融資。支持有條件的債券承銷機構參與新區企業債券發行工作。對于債券發行額度在5億元人民幣(含)以上,按照債券實際募資金額,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1)對單筆債券實際融資利率較同期LPR上浮不超過50個基點(含)的,給予承銷商工作團隊基礎獎勵50萬元,每增加1億元,獎勵資金增加10萬元。
(2)對單筆債券實際融資利率較同期LPR上浮超過50個基點不超過100個基點(含)的,給予承銷商工作團隊基礎獎勵30萬元,每增加1億元,獎勵資金增加10萬元。
(3)對單筆債券實際融資利率較同期LPR上浮超過100個基點不超過150個基點(含)的,予承銷商工作團隊基礎獎勵10萬元,每增加1億元,獎勵資金增加10萬元。
(4)對單筆債券實際融資利率較同期LPR上浮超過 150 個基點的,給予基礎獎勵10萬元。
(十三)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展。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業務給予資金補貼,對于新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單戶擔保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年化平均融資擔保綜合費率不超過1.5%的擔保業務,以及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含)及以下,年化平均融資擔保綜合費率不超過1%的擔保業務,均按照年化平均融資擔保綜合費率2%計算降費額度,并按降費額度給予擔保費補貼。對于“三農”主體融資擔保業務,鼓勵新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免除融資擔保綜合費用,并按綜合費率2%給予全額保費補貼。
為促進新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良性發展,根據新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業務發展情況,結合新區財政實際,適時增加新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
(十四)支持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市掛牌。新區企業已提交輔導備案,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輔導驗收并取得相應證明文件的,可獲得專項獎勵資金50萬元。對首次成功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基礎層掛牌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對首次進入創新層的企業再給予50萬元獎勵。對首次成功在北交所上市的企業,累計給予300萬元獎勵。對新區企業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享受蘭州新區產業發展扶持及獎勵政策,累計給予800萬元獎勵。加大企業上市培育力度,鼓勵后備企業到甘肅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和融資,積極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對于從外部遷入蘭州新區的上市掛牌企業,按照上述標準給予同等獎勵。
三、推動區域重大金融改革
(十五)支持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點。每年度安排工作經費加大對綠色金融課題研究、綠色金融人才培養、“綠金通”服務平臺運營、綠色金融展廳運營以及對外宣傳等工作的支持力度。以綠色金融地方標準為參照,幫助和引導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項目認證,積極推動全省綠色企業、綠色項目、綠色債券認證及評級工作,對企業、項目產生的綠色認證及評級費用新區財政給予全額補助。
對新區項目通過綠色認證并取得綠色項目貸款的以及新區企業主體通過綠色認證并取得流動資金貸款的,參照“深綠”“中綠”和“淺綠”認證評級分類,按照實際貸款支付利息額的10%、8%和6%分別給予企業獎勵。
鼓勵保險機構在新區探索綠色保險創新產品和服務,按照“深綠”“中綠”和“淺綠”項目,對保險機構按照單筆綠色保險保費收入的50%、40%和30%分別給予獎勵。
每年度組織開展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新業態新模式的創新案例評選,按照創新性和實效性原則,評選若干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典型案例,額外給予每個案例10萬元的獎勵資金。
(十六)支持融資租賃集聚區建設。支持蘭州新區建設融資租賃產業集聚區,率先進行政策、功能和制度創新。支持融資租賃企業設立專業子公司和項目公司,不設最低注冊資本金限制。對新設或遷入的融資租賃公司落戶獎勵及購置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獎補標準參照本措施第(四)條、第(七)條執行;對融資租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按照蘭州新區產業發展扶持及獎勵政策給予個人獎勵;支持新區融資租賃企業集聚發展,對經營滿1年以上、年實際租賃額達5000萬元及以上的融資租賃公司購入設備并被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租賃使用的,按照租賃業務當年度營業收入的5‰給予業務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十七)支持普惠金融示范區建設。按照國務院關于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全力爭取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推動新區基礎金融服務更加普及、經營主體融資更加便利、金融支持鄉村振興更加有力、金融消費者教育和保護機制更加健全、金融風險防控更加有效、普惠金融配套機制更加完善。統籌現有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金融創新發展、普惠金融發展專項等資金,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競爭性存放激勵作用,通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支農支小貸款貼息及風險補償等方式,重點解決“三農”主體、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每年安排專項補貼資金,對蘭州新區駐區金融機構發放的普惠型小微企業、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小微企業信用、知識產權質押等專項貸款以及經認定的市級及以上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用于促進農林牧漁業生產、供銷等涉農項目的貸款,針對單筆貸款利率不高于當年蘭州新區普惠金融貸款利率任務指標的差額部分給予貼息。其中,貸款期限超過1年期按1年進行貼息,不滿一年期的按實際發生期限進行貼息,貸款貼息實行總額控制,由金融機構次年一次性申報。每年安排專項補貼資金,對蘭州新區駐區保險機構當年度為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等提供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收取客戶年化保險費率不超過1.2%的業務,給予當年度發生的保險金額0.5%的保費補貼。如上述貼息或補貼資金超出計劃總額的,則對獲得貼息或補貼資金進行等比例折算。
(十八)全力爭創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優化科創企業融資環境。充分發揮蘭州新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發展基金的招引帶動作用,遵照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秉承“投早投小投科技、投精投硬投創新”的理念,支持設立對蘭州新區早期科技成果轉化且具有高校、科研院所背景的子基金,蘭州新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發展基金支持比例上限最高不超過50%。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服務蘭州新區科創企業,積極開發新型擔保產品和服務,提供純信用或信用敞口融資擔保服務;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與外部投資機構深度合作,建立中小微科技型企業投貸聯動新機制。鼓勵保險機構服務科創企業,對通過保險機構承保方式獲得信貸的科創企業,按照貸款額的2%,給予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保費補助;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科技企業提供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由蘭州新區風險補償基金給予投資或擔保金額50%的風險分擔,單筆業務風險分擔金額按比例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鼓勵駐區金融機構培育科技金融服務隊伍,布局設立一批科技金融服務示范機構,推廣科技支行建設理念和模式,優化科技金融產品,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對于積極參與且貢獻度較大的金融機構,蘭州新區將其作為依法合規選擇業務戰略合作,傾斜安排財政性資金管理的參考依據。
(十九)健全完善新區融資擔保行業風險分擔機制。由蘭州新區管委會出資設立,新區財政通過安排預算資金設立蘭州新區風險補償基金,用于補償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新區實體經濟企業融資擔保所發生的代償損失以及金融機構為中小微科技企業提供信用支持所發生的損失。風險補償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根據工作需要可在擔保機構開設賬戶,由擔保機構、新區財政局(國資局)、開戶銀行三方共管,利息收入自動滾入風險補償金。擔保機構必須配合新區財政局(國資局)做好風險補償金賬戶管理。
符合支持條件的實體經濟企業發生債務逾期,約定代償寬限期滿仍無法償還貸款的,擔保機構按承貸銀行要求代償,待資產處置完畢后,可就最終代償部分的20%申請風險補償金進行分擔。代償部分包括貸款本金、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罰息、滯納金等。
對于信用擔保敞口較大的實體經濟企業,以環境權益、知識產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應收賬款、訂單、倉單、存貨質押、機器設備抵押等設定抵質押反擔保措施的,擔保機構可就不高于代償部分的50%申請風險補償金進行分擔。對于上述申請風險補償金風險分擔的,以風險補償金設立規模為上限。
四、吸引優秀金融人才集聚
(二十)健全引才育才機制。開展蘭州新區金融改革創新評選表彰活動。采取上下交流、橫向交流、內部交流等方式,暢通金融機構和黨政機關以及金融機構內部間的人才流動渠道。積極爭取中央、省級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總部選派高端金融人才來蘭州新區掛職或任職。
(二十一)支持高層次金融人才發展。對于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持牌類金融機構總部及其一級分支機構等,其從蘭州新區區外引進的高級管理人才和高級專業技術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按照蘭州新區人才引進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二)落實金融人才優惠政策。根據蘭州新區人才引進相關辦法,為高層次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務,由專人負責辦理調入關系結轉、本人及家屬落戶、配偶就業、子女入學、醫療社保、人才安居、創業扶持等手續。
(二十三)實施金融人才培養計劃。按照分類分層、梯隊培養的思路,實施金融人才培養工程,創新培養支持激勵機制,培養與金融開放門戶發展方向相適應,以高層次人才為引領,專業人才為主體,結構優化、梯次銜接、素質優良的金融人才隊伍。鼓勵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推進農村金融產品服務和創新,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鄉村振興事業,帶動人才回流鄉村。
五、附則
(二十四)對以上未明確獎勵標準的重大事項,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對金融機構開展的業務或者申請企業(非金融機構)申請獎勵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司法處罰的,在兌付獎勵資金時實行“一票否決”。
(二十五)本措施與蘭州新區現行或今后出臺的其他政策內容相重疊的,可選擇最優惠政策執行,但不得疊加享受優惠。
(二十六)享受本措施獎勵或補貼的相關企業,可擇優、但不得重復享受相關獎勵,并應當承諾持續在新區進行經營活動,5年內不遷離新區。享受本若干措施獎勵或補貼的企業及個人不履行承諾的義務或者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優惠政策的,除責令限期糾正外,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資格,并按有關規定收回已享受的獎勵或補貼。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責任主體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被相關部門列入違規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不得享受本若干措施所提各項資金補貼和扶持措施。
(二十七)融資業務不能形成新增政府隱性債務,享受以上獎勵政策的金融機構及監管國有企業,相應融資業務在審計、檢查中被認定為新增政府隱性債務的,新區財政有權追回相應獎勵資金。
(二十八)對于在新區考核中排名較后的金融機構,新區財政局(國資局)有權核減獎勵金額,包括但不限于產業扶持、融資及個人等獎勵資金,核減資金用于獎勵考核名次靠前的金融機構及個人。
(二十九)本《若干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融資獎勵政策〉的通知》(新政發〔2020〕5號)、《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蘭州新區綠色金融發展獎勵政策(試行)〉的通知》(新政辦發〔2020〕52號)同時廢止,前期已申報但尚未完成資金審核撥付的按原政策執行。
(三十)本措施由蘭州新區財政局(國資局)負責解釋。
附件:名詞解釋
文件: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扶持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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