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市場監管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試行)》的通知
來源: 蘭州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蘭州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
時間: 2024/01/30/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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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蘭州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
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市場監管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試行)》的通知
各園區市場監管局、民政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蘭州新區市場監管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通知。
蘭州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蘭州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蘭州新區市場監管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試行)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甘肅省“優化營商環境攻堅突破年”行動安排部署,進一步完善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容錯機制,為市場主體成長和發展營造更加寬松的制度環境,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蘭州新區市場監管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試行)》(以下簡稱“《清單》”)。
一、制定基本原則
(一)合理合法性原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無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二)包容審慎原則。結合《清單》內容,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嚴重性、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非強制手段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審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三)教育和強制相結合原則。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行為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通過責令改正、提醒、告誡、約談等措施等方式對市場主體進行教育,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二、適用《清單》的一般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規定,可以不予實施查封或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判定違法行為是否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應結合當事人是否初次違法、主觀過錯程度較低、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有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因素等綜合判定。
三、不適用《清單》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適用《清單》:
(一)當事人未及時采取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的補救措施的;
(二)當事人未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或責令改正期限屆滿后仍未改正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注意事項
1.《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條件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2.當事人有《清單》所列違法行為,同時又存在其他違法情形的,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判斷。發現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應當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3.按照本《清單》規定依法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行政約談、行政告誡、行政指導、提醒、回訪等措施,強化市場主體合法經營的自律意識。初次違法的當事人應當簽署《承諾書》,因其故意隱瞞違法事實等原因,致使市場監管部門錯誤適用本規則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依法撤銷原決定,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啟動調查程序處理。
4.本《清單》可作為自由裁量說理內容,但不得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予以引用。
附件:1.蘭州新區市場監管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試行)
2.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