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
《蘭州新區殯葬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來源: 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時間: 2023/04/25/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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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屬駐區各單位:
《蘭州新區殯葬管理實施辦法》已經蘭州新區2023年第12次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3年4月12日
蘭州新區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殯葬管理服務,推進殯葬改革,樹立殯葬文明新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甘肅省殯葬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蘭州新區范圍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 殯葬管理堅持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四條 將殯儀館、骨灰堂、公墓等殯葬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列入新區國土空間規劃,建立完善殯葬救助保障制度和殯葬管理執法隊伍,將殯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新區財政預算。
第五條 民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經發、自然資源、城建交通、農林水、衛健、公安、生態環境、宗教事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中心社區負責本轄區內殯葬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殯葬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按照殯葬規劃,實施殯葬管理的具體措施。
第七條 對特困供養人員、低保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困難的重點優撫對象等提供基本殯葬免費服務。
第八條 根據人口、交通、土地、設施配置和群眾接受程度等因素,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劃分火葬區和土葬改革區的意見。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鄉鎮(中心社區)、村(社區),應當引導公民移風易俗,倡導文明、環保、節儉辦喪事的新風尚。
第二章 喪葬管理
第十條 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劃定全省火葬區范圍的通知》(甘政辦發〔2018〕16號),蘭州新區目前為土葬改革區,死亡人口,允許土葬,也允許火葬,鼓勵火葬。死者生前遺囑或者死者家屬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在土葬改革區死亡的人口,土葬后喪葬費和撫恤金不受影響。
第十一條 公民死亡后,應當將遺體安葬在公墓區、農村集中安葬區。
第十二條 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自愿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條 推行和鼓勵運用樹葬、草坪葬、花葬、壁葬、骨灰存放、撒骨灰等綠色節地生態安葬。
第十四條 患傳染病死亡人員的遺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國(境)外人員在新區死亡的,其遺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重大自然災害遇難人員遺體依照國家和甘肅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公墓管理
第十五條 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新區常住人口提供安葬骨灰或遺體的非營利性公共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新區居民或區外人員提供安葬骨灰或遺體的營利性公共墓地。
第十六條 公墓的建設必須符合新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按照布局合理、節地生態、設施完善、功能齊全、服務便捷的原則建設。
第十七條 建設城鄉公益性公墓、農村集中安葬區、經營性公墓按照《甘肅省殯葬管理辦法》《甘肅省公墓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公墓應當建設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適宜耕種的貧瘠地和灘地上。
在下列區域內禁止建造公墓:
(一)耕地、除宜林地以外的林地;
(二)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1000米以內;
(三)水庫、湖泊、河流和水源保護區1500米以內;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可視距離范圍以內;
(五)通訊光纜、天然氣和輸油輸水設施兩側800米以內;
(六)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建造公墓的區域。
第十九條 公墓內埋葬骨灰、遺體的墓穴占地面積執行甘肅省人民政府規定控制標準。
第二十條 公益性墓地和農村集中安葬區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和提供他人牟利;公墓墓地、穴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得轉讓、傳銷和炒買炒賣,不得違規預售。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承包耕地內埋葬遺體,禁止恢復宗族墓地,禁止新建家族墓地。
第二十二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依法加強公墓管理,強化日常監督檢查和年度執法檢查,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違法違規案件公開曝光。
第四章 喪事活動和喪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辦理喪事活動應當文明、節儉,遵守環境衛生和交通管理的規定,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響公共衛生,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引導群眾在殯儀館、殯儀服務中心(站)等集中治喪場所辦理喪事。
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城區街道拋撒冥幣等不文明行為;
(二)焚燒、擺放不易降解、污染環境的祭祀用品;
(三)在辦理喪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動;
(四)在城區廣場、道路、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搭設靈棚、舉行悼念儀式。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喪葬用品,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申領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 從事殯葬服務的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遵守殯葬管理的各項規定,注重社會效益,加強內部規范化管理,改善服務條件,提高服務質量。
禁止生產、銷售不文明、不健康、不環保、不安全的喪葬用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依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甘肅省殯葬管理辦法》《甘肅省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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