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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 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時間: 2020/08/27/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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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市駐區各單位:

  《蘭州新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蘭州新區管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0年8月14日    

蘭州新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區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創造干凈、整潔、生態、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新區城區范圍內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容管理,是指為了保持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城市照明和臨街建(構)筑物、廣告標志等處所和設施整潔完好所進行的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衛生管理,是指為了維護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場所等區域的環境整潔,實施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建設所進行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新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是新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并承擔重大事項協調工作。

  各園區管委會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并指導轄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日常工作。

  新區生態環境局、農林水務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公安局、自然資源局等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應會同各園區、各相關部門將市容環境衛生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入機制,保障所需經費,加強設施建設,提高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應會同各園區、各相關部門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鼓勵和支持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整潔、優美、文明的義務,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并有權勸阻和投訴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八條 積極推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由園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劃定工作。責任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九條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條 城市中的建筑景觀、公共設施、廣告標志、門頭牌匾等,必須符合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保持其外形完好、整潔、美觀。

  第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人行道、綠化帶、公共場地和設施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三)清洗機動車輛;

  (四)屠宰加工作業;

  (五)違規設攤兜售物品;

  (六)其他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各園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在規定期限內清理和拆除。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園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筑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不低于1.8米的遮擋圍欄,城市核心區應當設置不低于2.5米的圍墻;

  (二)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

  (三)施工作業應當采取防止揚塵、泥漿灑漏、污水外流的措施;

  (四)施工工地應當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裝置對車輛進行沖洗,無沖洗條件的應當將車輛清理干凈方可駛出;

  (五)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

  (六)工程竣工時,應當同時拆除各種臨時工棚、設施和其他應當拆除的建(構)筑物,并清理平整場地。

  (七)經批準臨時占道進行施工的,應嚴格按照規范和批準的道路挖占方案設置圍檔、安全標志及警示燈具,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道應當保持平整,路牙石及無障礙設施完好,城市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墻以及照明、排水等設施應整潔、完好、有效。需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郵政、電力、電信、環境衛生等各類戶外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出現破舊、污損、丟失、影響通行安全的,按照“誰批準、誰管理、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所有權人或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第十四條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并報請批準部門驗收。

  第十五條 從事車輛清洗、維修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防止污水外流、亂排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十六條 新區城區范圍內的建筑景觀、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并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第十七條 在城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標志齊全、醒目。運輸液體、散裝物料及廢棄物的,必須密封、包扎、覆蓋,禁止泄漏、遺撒。

  第十八條 大型戶外廣告以及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的設置,應當征得所在園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因重大慶典、節日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懸掛、張貼、散發標語、宣傳品的,必須經所在園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批準要求懸掛、張貼,并按規定期限清除。

  社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區等人流密集區域選擇適當地點設置公共信息、廣告張貼欄,并加強管理,保持清潔完好、整齊美觀。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及其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廣場、橋梁、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由所在園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承包單位負責;

  (二)小街巷、居住區、由轄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住宅小區須實行物業管理,并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負責所在地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為其劃定的責任區;

  (四)集貿市場、交易點、早夜市環境衛生由主辦單位負責或委托專業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負責;

  (五)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公交汽車始末站、停車場、體育館(場)、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公共場所,鐵路、公路沿線等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公園、街心花園、綠地、花壇、旅游景點、宗教活動場所,河、洪道及其兩側,分別由各自管理單位負責;主要干道兩側、人行道步行街、園路果皮箱、花壇、樹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管理單位(責任單位)應安排專人定時(及時)清理;

  (七)城市公共廁所按產權歸屬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負責;

  (八)已收儲未出讓土地,應由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或委托相應部門管理;

  (九)其他地段和區域,由各園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明確責任單位。

  第二十一條 園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與轄區內責任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并監督、檢查責任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執行情況。

  城市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包括:

  (一)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按時清掃保潔,及時清運垃圾;

  (三)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堆放等行為;

  (四)保持公共綠地(帶)、行道樹及其設施等整潔、完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應當實行社會化服務。從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經營性服務的,必須經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批準。

  第二十三條 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倒垃圾、污水、污油、糞便,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三)焚燒樹枝樹葉和其他雜物;

  (四)從高空向下或者從建(構)筑物、車輛向外擲物、潑水、拋撒紙錢;

  (五)在地面、線箱、墻壁、電桿、樹上亂刻、亂涂、亂寫、亂畫、亂貼;

  (六)攜帶寵物進入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公交車輛等公共場所;

  (七)在道路及人行道清洗車輛、物品,擺放污水桶等;

  (八)在城市道路、墻體、垃圾桶、路燈等公用設施上非法張貼小廣告;

  (九)綠地內堆物、搭棚、扒樹皮、樹下挖坑取土,修葺樹木;

  (十)其他損害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和有關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清運垃圾,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二十五條 倡導使用可降解的綠色環保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 

  第二十六條 餐飲業、單位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運送至規定的地點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產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產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到所在園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產生量和處置方案,并辦理審批手續。建筑工地應及時對道路污染遺撒揚塵管控,無專業清掃清洗設備除塵設備的單位要委托專業的環境衛生清掃清洗單位對工地范圍內造成的遺撒污染及時清掃清洗,清運渣土及運輸工地廢棄物,并向委托單位及時繳納服務費用。

  第二十八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新區經發部門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二十九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場(廠)、教學科研單位等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必須按有關規定處理,嚴禁任意遺棄、傾倒、焚燒、填埋。

  第三十條 城區禁止飼養豬、羊、雞、鴨等家禽家畜。因特殊需要經批準飼養的,必須圈養,不得影響環境。寵物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其飼養者、攜帶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應當根據新區人口密度、流量和公共場所的需要,制定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各園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日常管理。

  新開發、改建的項目應當按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環境衛生設施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不符合要求的環境衛生設施,由原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改建或者采取補救措施。

  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保養、維修、更新,保證正常使用。公共廁所應當設立明顯標志,并有專人負責管理,嚴格按照標準時間對外開放并公示開放時間,不得隨意關閉。各園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對轄區內公共廁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大中型商店(場)、市場、飯店、賓館、旅游景點、文化體育場(館)、游(娛)樂場、車站、加油站等公共場所,應當按規定標準設置對外開放的公共廁所和垃圾分類容器等公共衛生設施;臨街商店應當在指定地址設置相應的垃圾分類容器;建筑工地應當設置符合規范的臨時廁所和垃圾分類容器。

  第三十三條 環境衛生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建設和改造,不得擅自變更設計。確需變更設計方案的,必須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環境衛生設施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動、封閉、拆除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所在園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批準后,按先建后拆和不低于原面積的原則,由拆遷單位負責重建。確有困難不能重建的,由所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安排易地建設,建設費用由拆遷單位承擔。對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行為,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托單位有權責令其恢復原貌并處以罰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相關法律責任參照《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標準,由市容環衛執法職能部門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相關鏈接:《蘭州新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