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
《蘭州新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時間: 2020/08/05/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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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市駐區各單位:
《蘭州新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辦法(試行)》已經2020年蘭州新區管委會第16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0年6月11日
蘭州新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辦法
(試 行)
第一條 為切實提高新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水平,進一步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保護機動車停放人和機動車停車設施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甘肅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甘肅省定價目錄》《蘭州新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建交通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制定、解釋工作;各園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的日常收費管理工作。
新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合法停車設施經營者的收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新區公安交管、財政、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配合新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共同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進行有效管理與監督。
第三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原則:
(一)堅持市場導向,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二)實行差別化收費,對不同區域、不同場地、不同車型、不同時段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三)鼓勵單位內部泊車位面向社會開放。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區別不同停車設施類型,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類型
1.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道外臨時停車場(指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的開放式場地施劃為臨時停車場)。
2.機場、車站、陸港、公路客貨運場站、公交樞紐站、軌道交通換乘站、貨運物流、集貿批發市場配套停車設施。
3.政府財政性資金全額投資興建的停車設施。
4.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
5.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醫院、學校、博物館、殯儀館、圖書館、青少年活動中心、體育場館、銀行、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面向公眾開放的停車設施(提倡以上停車設施向公眾免費停放)。
6.其它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車設施。
(二)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設施類型
1.除實行政府定價以外的所有停車設施(含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的停車設施)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停車設施管理者(經營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因素,按照補償合理成本、依法繳納稅費、合理獲取利潤的原則自主確定。
2.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備協商議價條件”是指住宅小區已成立業主委員會(含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代表大會,以下所稱“業主委員會”均含),或者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但經超過半數業主同意(書面或開會形式),能夠與經營管理者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協商一致。已成立業主委員會但不能與經營管理者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協商一致的,視為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
第五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分為核心區域和非核心區域。核心區域為停車資源緊張、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進行收費管理;非核心區域為核心區域以外的區域,各類停車設施原則上免費停放。具體區域范圍由各園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按年度合理調整。
第六條 新區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居民承受能力、實際運營成本等因素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并根據實際情況按年度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車型分類
(一)小型車:核定載重3噸以下(含3噸)的貨運機動車或核載9人以下(含9人)的客運機動車。
(二)大型車:核定載重3噸以上的貨運機動車或核載9人以上的客運機動車。
第八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分為臨時停車收費和長期停車收費,分別采取計時和包月(季、半年、全年等)形式計費。
計時收費時段內以小時、半小時為計費單位,持續停放時長不足1個計時單位的按1個計時單位計算。
第九條 與人行道相連的敞開式停車場(含依法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的開放式場地劃設的臨時停車場)如屬業主共有開放式場地,業主自有車輛停車收費按照所在小區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一)執行公務的軍用車輛和執行公務的有統一標志制式的警用和各部門執法車輛。
(二)正在執行任務的搶險救災車(含實施作業的供水、供電、燃氣、通訊等工程搶修車輛)、救護車、殯儀車等特種車輛以及收投郵件的郵政車輛。
(三)辦公場所設置在小區、商業區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等公共服務性單位公務用車。
(四)在公共停車設施內由殘疾人駕駛的專用機動車免收停車費(是指殘疾人持有本人駕駛執照和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專用車輛)。
(五)新能源電動汽車減半收取停車費(具體車輛標識由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在具備充電設施的公共停車設施內正在充電的新能源電動汽車免收停車費。
(六)各類停車設施停放時間不足30分鐘(含)的車輛。
(七)晚20:30至次日早08:30,車行道停車泊位停放的車輛。經營管理者須確保車輛進出暢通。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暫扣的涉嫌違法車輛,在暫扣期間不得向機動車車主收取或變相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等費用。
第十二條 依法設定的所有停車設施經營管理者應當向園區價格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予以登記、確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定價方式和收費標準:
(一)取得設立停車設施的備案登記證明和經營管理者身份證明(包括:各類證照、合同或協議、法人身份證、聯系方式等)。
(二)停車設施位置示意圖及停車設施總平面圖。
第十三條 停車設施經營主體及停車設施使用性質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將變動信息報告園區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停車設施經營主體應在停車收費服務每滿一年將相關收費情況(車輛停放、收費、成本核算等數據)報告園區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須在停車設施進出口顯著位置設置收費公示牌,標明有停車設施所屬類型和定價方式、責任單位(人)、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間和投訴舉報電話,便于消費者監督。
第十六條 停車設施經營主體要提高智能化、信息化服務水平,推廣自動車牌識別、掃碼自主交費等方式。人工計時計費的停車設施經營管理者在機動車駛離時要向停放人明確告知停車計費時長、收費金額。
第十七條 所有停車設施收費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并主動提供給停放人。
第十八條 具有取得合法經營資質的停車設施,存在有未設置統一監制的收費公示牌、擅自提高或不執行收費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的,機動車停放人有權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
第十九條 對私自設立停車設施進行收費的行為,由各園區依法查處并取締。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