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人防工程建設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管理辦法
來源: 新區原創
時間: 2020/05/27/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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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新區人民防空管理工作,切實做好新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保障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及時足額繳納,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參考發達地區經驗,結合新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蘭州新區防空地下室修建范圍如下:
(一)蘭州新區規劃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業廠房及其生產性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應當按甘肅省有關規定同步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
?。ǘ┡R時建筑、工業建設項目中的生產性建筑以及其它特殊建(構)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體范圍如下:
1.工業建設項目中生產性建筑。典型建(構)筑物如:生產車間、生產制造監控用房和機房、產品檢驗試驗用房、廠房附屬更衣淋浴用房、廠房附屬倉庫、門衛以及配電、水泵、蒸汽等設備用房等;生產性物流倉庫、糧庫;汽車、特種設備等維修、檢測車間。
2.公益建筑。典型建(構)筑物如:單獨修建的公共廁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變配電房(站)、開閉所、區域機房等。
3.特殊建(構)筑物。典型建(構)筑物如:圍墻、發射塔、煙囪、水塔、露天泳池、老舊居民樓加裝電梯;獨立的鋼構車庫、獨立車棚。
第三條 蘭州新區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積要求如下:
(一)新建十層(含十層)以上高層建筑主樓或者基礎埋置深度達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應利用地下空間修建與地面建筑底層同等面積的防空地下室。
(二)其它九層以下、基礎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和城市規劃確定統一新建的小區按一次下達的規劃設計任務地面新建總建筑面積(不含執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樓房面積)的5%統一規劃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四條 新區自然資源局在項目規劃條件及修詳規審查時需明確項目必須按要求配建人防工程,建設單位可以在同一個項目內統籌考慮人防工程建設并分期實施。
第五條 對按規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確因下列客觀條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設的,建設單位可向新區城建交通局申請易地建設并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為應建面積每平方米1650元。
?。ㄒ唬┎捎脴痘覙痘信_頂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劃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的。
?。ǘ┙ㄔ诹魃?、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
(三)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線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ㄋ模┎捎门c防空地下室防護技術不相容的隔振等技術的。
(五)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層建筑面積的。
?。ǚ揽盏叵率业慕ㄖ娣e小于1000平方米的建設項目(中小學、幼兒園、養老院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項目除外)。
第六條 經新區城建交通局審批同意易地建設人防工程的項目,應按規定足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具體繳費時間節點如下:
(一)商業開發項目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繳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ǘ┢渌椖啃柙诳⒐を炇諅浒盖袄U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七條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可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
(一)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各類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
?。ǘ┬陆ㄓ變簣@、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取;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ㄈ┡R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單位或自用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災、火災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后按照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ㄎ澹┱苯訉嵤┑?ldquo;科教城”示范項目,予以免收。
第八條 新區城建交通局和各園區管委會應根據《新區人防總體規劃》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繳情況,及時謀劃易地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新區經濟發展局應將易地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及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新區財政局應根據城建交通局申請,將易地建設人民防空工程相關建設費用和人防事業發展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九條 本辦法由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